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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考申請條件
- 博士生需修滿十學分方可提出申請(提出時請附歷年成績單一份)。
- 申請日期為註冊日算起一個月內(依每學期校行事曆安排)。
- 申請考試請填寫博士班資格考申請表。
資格考科目
新制(適用 99 學年度以後入學,含 99 當年度新生)
- 形上學及知識論,或 倫理學及政治哲學
- 應用倫理學,或 中國哲學現代詮釋
舊制(適用 98 學年度含以前入學學生)
- 形上學
- 知識論
- 倫理學與價值哲學(含美學、政治哲學)
- 專家哲學(以中西方主要哲學家一位為限)
注意事項
- 博士資格考試科目為應用倫理學或中國哲學現代詮釋任選一門,且需發表論文一篇(必須發表於 TSSCI、THCI、A&HCI、SSCI、SCI〔含其 List〕之刊物);若不發表論文,可改為加考「形上學及知識論」或「倫理學及政治哲學」(二選一)。
- 依本所訂定之博士班資格考試科目的專家或書目為考試內容。
- 須於每學期註冊日算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請,註冊日算起三個月後安排考試;凡提出申請後不可要求取消及更改資格考試。
- 資格考試各科成績以 70 分(含)以上為通過;同一科目若未通過,可再提出申請,總共以考試兩次為限,若均未通過則予以退學。
- 通過博士資格考試,即成為本所博士候選人。
- 不及格科目得於半年後(下一學期)重考一次,若第二次資格考試不通過則取消博士生學籍。
第二外語鑑定
博士生須具備研讀第二外語哲學原典之能力,鑑定證明應於取得博士學位前提出。鑑定方式如下:
(一)持有下列證明之一,並經本所所務會議認可
- 持有國內外「具公信力之機構」開具之證明(含各大學院校開設課程;以推動佛學為主的佛學院開設之梵文或巴利文課程亦包含在內;其他推廣中心或在職進修學分班課程,請檢附課程資料,經所務會議評估認定)。
- 修習相關外語課程獲得學分:課程若開設於大學部,需修滿 9 學分且成績達 60 分(含)以上;若開設於研究所,需修滿 6 學分且成績達 70 分(含)以上。
- 通過公費留學考試或通過國外政府認可之考試。
(二)參加本所舉辦之鑑定考試
- 鑑定考試科目認定:與博士論文研究相關且經指導教授認可者。
- 每科鑑定考試由所長敦請一至二位專家命題。
- 每科鑑定考試時間為三小時。
- 是否允許攜帶字典或其他文本,由出題專家決定後通知。
(三)替代鑑定方案
得以通過托福考試(TOEFL iBT 成績達 75 分〔含〕以上),並於博士論文口試時另增英語口頭報告 10 分鐘(含)以上,且接受口試委員若干英語口試,替代第二外語能力之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