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toral Program

博士班

博士班資格考申請條件、考試科目與第二外語鑑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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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考申請條件

  1. 博士生需修滿十學分方可提出申請(提出時請附歷年成績單一份)。
  2. 申請日期為註冊日算起一個月內(依每學期校行事曆安排)。
  3. 申請考試請填寫博士班資格考申請表。

資格考科目

新制(適用 99 學年度以後入學,含 99 當年度新生)

  1. 形上學及知識論,或 倫理學及政治哲學
  2. 應用倫理學,或 中國哲學現代詮釋

舊制(適用 98 學年度含以前入學學生)

  1. 形上學
  2. 知識論
  3. 倫理學與價值哲學(含美學、政治哲學)
  4. 專家哲學(以中西方主要哲學家一位為限)

注意事項

  1. 博士資格考試科目為應用倫理學或中國哲學現代詮釋任選一門,且需發表論文一篇(必須發表於 TSSCI、THCI、A&HCI、SSCI、SCI〔含其 List〕之刊物);若不發表論文,可改為加考「形上學及知識論」或「倫理學及政治哲學」(二選一)。
  2. 依本所訂定之博士班資格考試科目的專家或書目為考試內容。
  3. 須於每學期註冊日算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請,註冊日算起三個月後安排考試;凡提出申請後不可要求取消及更改資格考試。
  4. 資格考試各科成績以 70 分(含)以上為通過;同一科目若未通過,可再提出申請,總共以考試兩次為限,若均未通過則予以退學。
  5. 通過博士資格考試,即成為本所博士候選人。
  6. 不及格科目得於半年後(下一學期)重考一次,若第二次資格考試不通過則取消博士生學籍。

第二外語鑑定

博士生須具備研讀第二外語哲學原典之能力,鑑定證明應於取得博士學位前提出。鑑定方式如下:

(一)持有下列證明之一,並經本所所務會議認可

  1. 持有國內外「具公信力之機構」開具之證明(含各大學院校開設課程;以推動佛學為主的佛學院開設之梵文或巴利文課程亦包含在內;其他推廣中心或在職進修學分班課程,請檢附課程資料,經所務會議評估認定)。
  2. 修習相關外語課程獲得學分:課程若開設於大學部,需修滿 9 學分且成績達 60 分(含)以上;若開設於研究所,需修滿 6 學分且成績達 70 分(含)以上。
  3. 通過公費留學考試或通過國外政府認可之考試。

(二)參加本所舉辦之鑑定考試

  1. 鑑定考試科目認定:與博士論文研究相關且經指導教授認可者。
  2. 每科鑑定考試由所長敦請一至二位專家命題。
  3. 每科鑑定考試時間為三小時。
  4. 是否允許攜帶字典或其他文本,由出題專家決定後通知。

(三)替代鑑定方案

得以通過托福考試(TOEFL iBT 成績達 75 分〔含〕以上),並於博士論文口試時另增英語口頭報告 10 分鐘(含)以上,且接受口試委員若干英語口試,替代第二外語能力之鑑定。